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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补偿

关于做好2021年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4浏览次数:1524

各学院: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对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1年我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工作,现将本次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资格申请工作要求

(一)报送方式

1. 各学院在510前填写好《中西部就业学生信息补录表》(附件3),以学院为单位汇总好发送至邮箱:suepqgzx@126.com,告知学生登录上海学校资助系统完成在线申请,登录网址为:https://shxszz.shec.edu.cn/infomssh/login_online.jsp

2. 各学院告知到每一位2021届本科毕业生,并让其签署好《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告知书》(附件1)。请将《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告知书》(附件1)纸质版的下联、《关于“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的反馈表》(附件2)纸质版和其余材料务必于524前交至学术楼116办公室。

(二)报送时间

1.资格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524日;

2.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本次先提交资格申请,20211020日前提交二次定岗相关证明,否则视为资格放弃。

二、报送资格申请材料要求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2.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3.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备注:各学院要做好毕业生资格申请材料的备份工作,对于学生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另存档一份。

附录1.中西部地区指:

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附录2.基层单位是指: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申请范围。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3.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4.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委办局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申请范围。

5.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的地区的相关单位。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1414

附件1: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告知书.docx

附件2:关于“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的反馈表.docx

附件3:中西部就业学生信息补录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