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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上海电力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7浏览次数:1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电力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的评审,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二条 上海电力大学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科生奖学金评定规则的制定、修改以及对各项奖学金的最终审核。

第三条 上海电力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为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各学院党委(总支)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副书记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或副书记自然接替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分管资助副部(处)长担任。

第四条 各学院需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由各学院党政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代表等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  评奖对象及奖项设置

第五条 上海电力大学本科生各项奖学金评奖对象为上海电力大学在籍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六条 上海电力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上海电力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上海电力大学本科生单项奖学金、上海电力大学本科生企业奖学金等组成。

第七条 上海电力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授权学生工作部(处)制定本科生各项奖学金的评定细则。

第四章 评定条件

第八条 上海电力大学全体在校本科学生有下述任意情况者,不具备上海电力大学本科生各项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1. 当学年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含必修课、选修课等全部课程,凡补考者不得参评);

2. 参评学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处分者或当年度仍有部分时间在处分期内者。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上海电力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名额于每年9月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下发各学院。各学院分别根据《上海电力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上海电力大学本科生单项奖学金评定细则》自行制定本学院的实施方案,方案制定后每学年须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学生工作部(处)将对各学院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及备案留档。

第十条 上海电力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申报制,凡符合评奖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经过初审后,应将获奖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六章 奖学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电力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分别来自国家和地方政府拨款、学校预算安排、社会各界捐赠。

第十三条 上海电力大学本科生各类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电力大学本科生各类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部(处)提供的获奖学生名单,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七章 奖学金证书

第十五条 上海电力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证书由上海电力大学统一制作和颁发,并加盖上海电力大学公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电力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即日起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电力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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