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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届毕业生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7浏览次数:374

关于2015届毕业生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2015届毕业生申请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已经启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申请条件:

毕业后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2015届应届毕业生。(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待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报送。)

二、申请方式:

学生登录上海学生资助系统(http://xszz.scsa.org.cn)完成在线申请、上报。

三、报送材料:

1.《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3.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供和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复印件或提前还款结清单;

4.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可在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规定表格)。

以上申请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四、时间安排:

1.学生通过系统审核后于10月15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寄至各二级学院

2.各学院汇总整理后将学生材料于10月19日前交至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上海电力学院学生处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7日

注:1.中西部地区指:

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2.基层单位是指: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申请学生确保本人联系方式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