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高校辅导员工作的考核,是提升辅导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辅导员工作,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高校辅导员的综合素质,现根据《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08】12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辅导员工作实际和校人事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对《上海电力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沪电院党【2007】39号)进行修订,形成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二、考核对象
本校在岗专、兼职辅导员。
三、考核组织
学校设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分管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包括考核原则的确立、考核指标的确定、考核结果的审定、考核争议的处理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校辅导员考核的相关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小组(简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可由二级学院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辅导员考核的相关工作。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包括职业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及特色和创新工作等内容,以辅导员年度工作为依据。具体考核内容参照附件。
五、考核方式
辅导员年终考核的综合评分成绩实行百分制。
辅导员的年终考核由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职能部门考评、二级学院考评、学校评定六个环节组成。
(一)自我评议:辅导员本人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对自己的年度工作及其成效作进行客观评价,形成个人工作小结。(作为辅导员工作考核的评分参考,不计入总分)
(二)学生评议:“考核小组”对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随机抽样(其中有效抽样数不低于所带学生数的20%)进行问卷调查形式的满意度测评,形成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整体反馈。(30分)
(三)辅导员互评: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开展本学院辅导员间互评。(作为辅导员工作考核的评分参考,不计入总分)
(四)职能部门考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辅导员个人的年度工作及其成效进行评议。(30分)
职能部门考评=学工部(研工部)评分*40%+组织部评分*30%+团委评分*30%。
(五)二级学院考评:二级学院“考核小组”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效果,对本学院辅导员个人工作进行评议。(30分)
同时,“考核小组”按照《上海电力学院辅导员年终工作考核附加分表》的相应指标核准辅导员本人申报的工作考核附加分。(10分)
最后,“考核小组”结合辅导员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职能部门考评等各方面情况,依据本学院考核指标,提出考核等第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学校评定:“领导小组”对二级学院提出的“优秀”和“不称职”辅导员名单进行审核评议,审定二级学院上报的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辅导员的考核等第。
六、 考核结果与运用
(一)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第。
辅导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人事考核“优秀”的比例。
(二)学校评定的考核结果经辅导员本人确认后由二级学院上报校人事处作为该辅导员学校年度人事考核结果,并记入其个人档案。
(三)兼职辅导员的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原则上占其年度人事考核的比重不得低于50%。
(四)辅导员考核结果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奖励评优、职务晋升和各类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不再聘为辅导员。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上海电力学院委员会
上海电力学院
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