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的原则,从即日起组织开展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申请工作。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要求以及《上海电力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现将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科(含预科)学生完成困难认定,是申请该学年国家助学金和其他相关资助的基础。
二、经济困难认定
(一)学生申请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正反面打印,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给学院,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可自愿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参考《学生准备材料说明》。
申请学生应当如实申报材料,实行个人承诺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造假,将取消评选年度的奖助评选资格,并追回相应资助金额。
(二)民主评议
1.各学院应成立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审核;班级成立包括辅导员、班主任(若设置)和不少于学生总数10%的学生代表在内的认定评议小组,并将小组成员名单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方面开展认定工作,并填写“民主评议”栏目(其中,“推荐档次”从“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二选一),并将初评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学院审核与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将名单和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学院认定工作组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学院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上报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与综合管理中心。
学院在认定过程中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四)学校审核
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与综合管理中心将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汇总复核备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三、工作要求与材料报送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是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对于提高资助精准度、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具有重要作用。各学院在本项工作开展中,要结合全国资助系统传送的特殊困难学生名单和地方政府资助项目审核的学生名单等情况,主动关心与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困难认定,帮助他们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一)各学院于9月13日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认定工作(含2024级)。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等环节。并于9月17日前将《家庭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uep_zz@163.com。
(二)各学院于10月上旬组织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在上海市资助系统进行线上填报,并进行学院审核。(具体线上填报时间另行通知)
(三)10月15日前将认定相关材料报送至学术楼122室学生资助与综合管理中心,材料包括:
1.经学院认定工作组组长签字的《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学校盖章后一份返还学院留存,一份学生处归档);
2.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所需的相关佐证材料(学生自愿提供),民主会议记录等。(纸质版一式两份,原件各学院留存,复印件交学生处归档);
3.纸质版《2024-2025学年***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审报告》(内容包括认定工作的依据、组织机构、过程、公示情况和评定结果等情况)和《家庭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均需加盖学院行政章)。
(四)学院做好纸质材料归档,原则上需永久保存,超过4年可申请归入学校档案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闫老师
办公室:学术楼122
电话:61655105,工作邮箱:suep_zz@163.com
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与综合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