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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大学加强少数民族学生培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0-30浏览次数:875

上海电力大学加强少数民族学生培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上电学〔20191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服务、管理等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现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教民[2005]5号)、上海市教委《关于加强高校少数民族学生后勤保障和安全教育工作通知》(沪教委后〔200911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教民〔201011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定义的少数民族学生包括:拥有我校本科或预科学籍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及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

第三条 少数民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电力大学学生手册》进行教育和管理。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还需遵守学校制定的预科生培养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少数民族学生教育与管理

        第四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育人为本,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各民族学生牢固树立“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意识,自觉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养学生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遵纪守法,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第五条 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长效机制。成立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少数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统筹领导;在学生工作部(处)下设少数民族学生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开展少数民族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加强少数民族学生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少数民族专职辅导员队伍引进和培养力度,按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相关文件要求配备专职辅导员,与少数民族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班主任以及新疆内学办派遣的少数民族工作指导老师一起协同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着力培养少数民族学生骨干。注重发展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入党,制定少数民族学生党员培养计划。

第八条 做好少数民族学生日常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主题活动,定期召开少数民族学生代表座谈会,及时了解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动态。定期组织少数民族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学习。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开展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各民族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教育学生尊重和理解不同民族的风俗习俗,大力弘扬各兄弟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行为观念,共同营造团结和谐的校园氛围。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九条对少数民族学生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工作。通用语言文字是国家认同的纽带和民族团结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相关规定,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在各类集体活动和日常生活中,通过宣传及鼓励,培养少数民族学生普通话使用的习惯和能力,进一步加强交流,交往和交融。

第十条 对少数民族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要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特点,加强心理健康辅导,及时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分析、处理和解决好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在校园内不准从事宗教活动,不许佩戴任何宗教标识,禁止学生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饰,不得穿着吉里巴甫服。禁止学生在校园和宿舍内张贴、悬挂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宣传品和宗教标志;禁止学生在宿舍内设立讲经点,组织、策划或欺骗、胁迫其他学生参加宗教仪式活动、在斋月期间封斋等。未经审批,不允许举办单一民族跨校文体联谊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和宣扬宗教。坚持早发现、早处置、坚决抵制、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高校渗透。防范和抵制各种邪教。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是延伸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场所,严格实行多民族混合住宿,杜绝以民族划分安排住宿的情况。学生宿舍严禁私自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三条 规范少数民族学生护照管理。对于少数民族学生护照申请期间所需的学籍证明开具,应进行严格的资料审查,并加强安全教育和思想引导。对于已申办的护照,必须主动将护照交给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保管,并在学校党委办公室统一备案。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学生,视其情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  少数民族学生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规范学业管理,对所有学生统一要求、统一标准,不得在考试分数上搞特殊化。

第十六条  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学业的关心、帮助,对他们采取补课、辅导的方式帮助他们学业进步,将他们的注意力往学业上引导。

第十七条  对于我校内地新疆班学生,所有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以及从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学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转入我校本科阶段学习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未完成学分累计达到退学处理线时,给予增加一次补考的机会,具体补考安排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同时,此类学生中取得毕业资格,但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可申请参加学校自主命题的大学英语水平考试,考试通过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除上述十六、十七条外,少数民族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毕业要求和学士学位授予其他条件等,与其所在专业的其他学生相同。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的学籍管理参照《上海电力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少数民族学生生活服务

        第二十条  做好少数民族学生资助工作,加强生活帮扶,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奖、助、贷、勤、补、减”等资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按时发放新疆资助金等专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俗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办好校内清真餐饮。在少数民族的重大传统节日(肉孜节、古尔邦节、诺鲁孜节),为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东乡、保安、撒拉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发放节日慰问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充实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